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所依赖的法律依据就是我们常常所说到的合伙企业法以及投资创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还有一些相关的配套法规。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发现有限合伙企业有两个以上或者50个以下的合伙人共同进行设立,而且在这个过程之中,至少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就是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相关的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只是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进行相应的承担。
所以我们能够很清楚的了解到不同的相关责任人在负有责任方面是有着一定的区别的,这就需要我们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自行的了解。在不同的情况下所呈现出来的需求的责任,也需要进行考量。与此同时,我们在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的时候,还必须要进一步的去了解一下相关的重要情况,比如说合伙企业法同时还规定了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进行出资,但是如果选择成为有限合伙人,就意味着是不能够以劳务进行出资的,那我在这个时候其实就明确的规定,并且承认了,作为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的智力资本所存在的价值体现出了有限合伙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这样一种明确的特点和优势。
这样不同的投资者就能够以自己所擅长并且且拥有的相关事物,进行更好的投资活动,并且参与到其中来。而且在运行上我们发现有限合伙制企业,不委托管理公司进行相关的资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伙人进行资产管理和运作企业的相关事务。所以在上述分析过程之中,我们能够知道私募股权基金如果有效的采取了有限合作制的方式,还是存在着很多优势的,比如说就可以使得财产独立一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使得各个合伙人所具备的权利和义务更加的明晰一些,所存在的激励效果相对来说更强。而且在征税过程之中仅对合伙人进行征税,这就有效的避免了双重征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