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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之基金法调整分析

 

其实早在2011年的时候,我国的基金法就在进行有效的调整,比如说在20116月的时候,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就明确的表示要把大型阳光私募和私募股权基金直接纳入到正在修订的基金法之中,并且明确的表示这样的一个修订法案,已经向地方人大财经委和中央十几个部委征求了相关的意见。这样的一些意见不仅对当时,即使是在对好几年后的现如今的私募股权类型基金的发展情况都产生了极明确的影响。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来进行分析和考量,让我们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调整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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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我们在分析证券法的时候,就发现明确的规定了,未上市的股权也能够有效的被算作为正确,也就是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正确的发行和交易都是直接适用于本法。与此同时还明确的规定了公开发行的证券是一定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是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核准,这就有效地证明了还有未公开发行的正确,所以就不能认为会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股权凭证不属于正常的范畴之中。这算的上是这一次基金法调整过程之中相当重要的内容。然后我们要说到的就是对于公募以及私募应进行区别的监管。


其实金融立法主要就是为了更进一步的去规范一下,在市场之中的金融行为相同法律关系的金融活动,都应该遵循同样的行为准则,但是对于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监管而言,就应该实行有所区别的监管模式,这也是本次修法比较具有人性化的体现。与此同时我们还明确的了解到部分基金不是市场纳税的主体,也就是说无论是有着公司制,还是有着合伙制的基金,其实都不从事相关的实体活动。所以上述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基金法的调整,让我们对一些重点的话题都有了更加全面的把控和了解。那么在后续分析的过程之中,也就有了更加具有代表性的介绍空间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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